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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取的。失敗的原因在於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以至於變法走了樣,到最後才失敗的。
如果這些問題之前可以有發現,略加註意,情況就可能會好很多。但是林昭每天的事情不少,對此瞭解的也不詳細,所以全都委託給了於玄。可是他忘記了其實於玄最近一段時間也不輕鬆,所以當真有些辛苦了於師爺!
“公子,我以為青苗法的推行,最重要的兩點,最需要注意的便是不能強行抑配,再者就是利息和本金的收取……”很顯然於玄是用心研究過了。
不得不說,於玄的研究也真說到了點子上。好好的青苗法推行之所以失敗,很大的原因就在於此。
青苗法推行中強行攤派很嚴重。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姓,新法原本規定“五戶以上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而到了執行過程中,就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為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並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最終導致所有的百姓都困苦不堪。平時農民對這種攤派還能勉強支撐,一旦遇到災荒,就再也維持不下去了,紛紛破產。而官府卻依然毫不容情的追逼,受災農戶傾家蕩產,賣兒賣女賣妻子的情況層出不窮。
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抑配,百姓“願取則與之,不願不強也”,利息一律只取二分,為什麼地方官員們卻置若罔聞?王安石在鄞縣做官時曾經做過類似青苗法的試驗,“貸谷於民,立息以償”,效果很好,為什麼推廣到全國就出了大問題呢?
其實道理也不難理解。宋神宗和王安石想要的是新法的成功、國家的富強和百姓的安康,但許許多多的官員們要的卻是自己的升官發財。為了讓這些官員努力的推行新法,王安石必須給他們些甜頭嚐嚐。反對新法的一個個被謫貶出京,而對新法表現積極的官員則紛紛得到加官進爵的獎賞。
這個想法原是不錯的,要人幹活自然需要給些激勵,人家才會幹得起勁。然而,對政斧官員進行激勵卻必須慎之又慎。因為政斧官員要擔負的職責很多,有不少都是難以直接度量的“軟”專案,如果只對其中容易度量的某一項或者某幾項進行激勵的話,那麼官員們必然會將全部精力都放在這幾項上,而忽視其他沒有激勵或是激勵較弱的職責。
特別是在官員們擁有巨大的權力,而對這些權力的監督又很有限的情況下,他們甚至有可能會以在其他方面瀆職為代價來追求在受激勵的職責上的高業績表現。
地方官的職責自然是既包括了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又包括推行青苗法的。但如果王安石只對推行青苗法進行激勵,而不對或是無法對保障人民安居樂業進行激勵的話,官員們必然會只顧青苗法的推行而無視百姓的死活。
即使是對推行青苗法而言,也包含著許多小的職責,包括嚴格執行不抑配不加息的規定,也包括儘量多的發放青苗錢、到期收回本息。規定執行的究竟怎麼樣是很難度量,也很難激勵的,王安石所能夠看得到的,常常只有青苗錢發放了多少,收回了多少,賺了多少利錢的數字。
所以變法從根本的理念上就出現了一個小小的問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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