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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家長,訂立「娃娃親」。

二、「彩禮」和「嫁妝」,普遍費用高昂。(屢禁不止,管不了)

這和現代的情況是一樣的,不過那個時候的嫁妝可能更加的普遍。

按照中國傳統:女子結婚,必須出「嫁妝」錢,資金數額至少要與,男方所出「彩禮」相匹配。而且女方所出「嫁妝」可能會多於「彩禮」錢。

因為「嫁妝」費用較高,極易導致女方父母破產,特別是窮人家庭。因此,父母溺死女嬰現象,十分普遍。

所以今天看來其實是時代變了!

按照中國傳統:男子結婚,必須出「彩禮」錢。因為「彩禮」費用較高,極易導致「男方父母」破產,特別是窮人家庭。因此,父母溺死男嬰現象,也十分普遍。

而且明朝時期,也存在「男多女少」情況(”重男輕女“思想),因為:女子少而引發「彩禮」貴;「彩禮」貴,又導致「嫁妝」貴。最終形成「惡性迴圈」。

不過,偶爾也有例外。在明朝·正德年間,皇帝在揚州徵美女。因為徵集物件僅限於未婚女子,所以民間百姓,想出對策:先找人來頂著,避免自家女兒嫁入皇宮。

「學歷、文憑、相貌、家世、貧富」都不重要,是男的就行。此時,窮人們的幸福時刻到了,原本多年找不到老婆,結果現在成稀缺資源,很快就成家啦。

三、正式結婚,分多種情況。

1、男方娶「正妻」(嚴格執行)。

明朝·前中期,男女結婚必須遵循「父母之命」。;明朝·中後期,男女結婚,可以逐步摒棄「父母之命」原則,子女結婚,可獲得部分「婚姻自主權」,部分擺脫封建禮教。

而且在結婚前,雙方必須要“寫書婚書,以禮聘娶”。

娶妻的婚書格式,如下:

立婚約金聲,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歲。自幼未曾許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縣

雙方都很正常,按「婚禮流程」執行,即可。相關法律,允許女方悔婚。

「結婚流程」可分為:

1男方需要請媒人到女家提親,獲准後備彩禮前去求婚。

2男方需要請媒人問女方名字、生辰,卜於宗廟,請示吉凶。

3卜得吉兆後,通知女方定婚。

4男家送聘禮(彩禮)到女家,同時女方也要,準備好嫁妝(金額至少是男方彩禮的80%)。

5男方擇定吉日為婚期,報請女方同意。女方同意後,新郎至女家迎娶。

結婚以後:第一天,舉辦婚禮,夫妻圓房。;第二天,夫妻雙方,於清晨拜見公婆姑舅,奉水奉飯。;第三天,男方家族長輩、新郎、新娘,共同祭祀祖先。;第四天,新郎、新娘,必須回孃家,再次拜見岳父母。;第五天(及以後):再無其他手續,正常生活即可。

男方有某種「缺陷」。女方在知情前提下,執意與男方訂立婚約,則不允許悔婚。;如果女方選擇悔婚,則女方將會受到鞭刑,這也算是對古代女性的迫害了。

男方納「妾」(一定限度內,屬於合法行為。)

明朝時期,納「妾」現象,在中產階層(及以上)之階層,非常普遍。納「妾」不但,相對”費用低廉“,而且對「原生家庭」穩定性,毫無影響。

因為雖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配偶,但是「小妾」受「正妻」節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吳文奎所納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討厭她,導致被驅逐。

雖然有「法律」限制,但基本淪為一紙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於在40歲之前,公開違法納「妾」。因為古人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觀念。

《大明律》:“其【民】年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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