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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注:【民】在萬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萬曆朝及以後不包括。

所以當「法律規定」強制力深入「民間傳統信條」之時,「法律規定」必然處於弱勢地位。正所謂「法不責眾」,因此官府也只能『自認倒黴,放棄處罰』。

明朝對宗室\/朝廷官員納妾,也有嚴格規定:

親王可得一次納置妾10人、世子郡王額妾4人、二十五歲嫡無出,始許選2人為妾;三十歲,嫡妾皆無出,方許娶足4妾。

長子及各將軍額妾3人,各中尉額妾2人,三十歲嫡無出,始許選1人;三十五歲,嫡妾皆無出,方許娶足3或2妾。

這裡的【無出】特指:生不出兒子(有女兒,無兒子,也屬於家族無後)

3、通房丫頭(嚴格執行)

通房丫頭,是女方(正妻)陪嫁過來的丫鬟。主要負擔一些家庭瑣事,還要滿足男主人的「生理需求」。如果男主人有特殊x癖好,女主人(正妻、妾)不能滿足之時,則由通房丫頭代行。在女主人允許的前提下,「女主人、通房丫頭」也會,集體在床上,服侍男主人。

按照等級來,可以這樣劃分:正妻>妾>通房丫頭

4、男方入贅

婚禮在女方家裡辦,男方在婚後生活在女方家裡,成為「女方·家族成員」,所育子女從女方姓。各種家庭事物,女方有最終決定權(男方只能建議)。俗稱“倒插門”。例如:張員外家招上門女婿,然後李姓男子入贅,所生子女,均姓張,而不能姓李。

大多數情況下:富裕家庭,招上門女婿的原因是:使女方家族,姓氏傳承下去。而很多窮人家庭出身的男子,也自願入贅豪門。(男方無需支付「彩禮」,女方也不用出「嫁妝」)

偶爾也有例外:入贅為婿,則要從妻姓。但所生子女,隨男方原來姓氏。例如:趙員外家招上門女婿,然後鄭姓男子入贅。則鄭姓男子,需改姓為趙。而雙方所生育子女,則可姓鄭。

而且入贅婚姻,如果涉及離婚,女方掌握主動權,亦稱為“逐婿”。因為倒插門的上門女婿,普遍備受社會歧視,所以願意入贅者,多是窮人家庭出身,迫不得已。

5、女方改嫁。(嚴格執行)

上層社會(宗室、外戚、士大夫階層、地方豪強等),丈夫亡故後,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長輩決定。;普通百姓家庭則相對自由,女方可自行決定是否改嫁。

如果是女方帶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後婚姻,由親生母親決定,俗稱「包辦婚姻」。就這一點從《大明律》來講,即使是後爹,也無權強行干預。

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問題,為了避免糾紛,就需要簽署“再嫁婚書”,也叫“婚啟”。

中國古代的封建思想下,女性地位一直處於極低的位置。女性以“孝順父母”、“相夫教子”為天職,也成為緊固在她們身上的枷鎖。她們缺少對未來美好憧憬的想法,缺乏自身價值的思考。

明朝中後期,女性在自我意識方面有很大的進步,不少女性開始關注自身價值,在家庭生活之中,女性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商業經濟的發展,促使女性在家庭生活地位的提高。在明朝中後期,整個社會的人們熱衷於經商,男人外出經商,家庭婦女要對家中諸多事物進行打理。

“男主外,女主內”,女性在家庭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促使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隨之提高。

明朝中後期的人們對於教育的重視,使得人們的思想更加的開明。

社會各階層的人們的受教育程度得到很大的提升,在思想方面,人們對於封建禮教的瞭解和認識上更加深入,因此對於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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