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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永所事:不把訴訟進行到底。[2]小有言:小有言語上的糾紛。
點評:
初六以柔弱之質而居陽位,在《訟》卦之始首先提出訴訟,但“不永所事”,沒有把訴訟進行到底,雖小有言語上的糾紛,終於辯明瞭是非,獲得吉利。按照一般的情況,初六與九四本來結成陰陽相應的關係,不會發生矛盾對抗,但在《訟》卦總體形勢的制約下,卻是彼此誤解,相互爭訟。從爻位結構看,初六與九四相應,中間受到九二的阻隔,九四與初六相應,又懷疑初六意圖與九二親比而不來親附自己。實際上,九二正忙於與九五爭訟,既不會阻隔九四,也不會親比初六,九四與初六雙方的誤解完全是多餘的。但是初六仍然心懷不平,根據這種誤解首先對九四提出了訴訟。由於這種誤解並非根本利益的衝突,只要進行溝通,辯明是非,是有可能相互諒解,言歸於好的,所以初六有見於此,“不永所事”,主動撤回訴訟,終獲吉利。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1],其邑人三百戶無眚[2]。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3]。
註釋:
[1]不克訟,歸而逋(bu):爭訟沒有勝訴,就回家逃避。克,勝。逋,逃避。[2]其邑人三百戶,無眚(shěng):他的三百戶的小城邑,因此沒有災難。邑,指其封邑。眚,災難。[3]自下訟上,患至掇(duo)也:在下位的人與身居上位的人爭訟,那是自取禍患。掇,拾取,比喻自取災患。
原邊注:
孔穎達《周易正義》:“三百戶者,鄭注《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制’。”
點評:
九二提出訴訟,但“不克訟”,沒有勝訴,回家逃避,其封邑三百戶人家也免遭訟事連坐之災。九二與九五的爻位皆為剛中,分別居於下、上卦體的中位,按照一般的情況,本可結成同德相應的關係,但在《訟》卦的總體形勢下,卻是兩剛相遇,發生爭訟。九二訴訟的物件是九五,九五居於上位,九二無法勝訴,如果不回家逃避,將是“自下訟上,患至掇也”,自取災患。就雙方力量的對比而言,九五是至尊的君位,掌握了最高的權力,九二與之相爭,“自下訟上”,絕難取勝。就道義的權威而言,九五中而且正,體現了最高的價值,是《訟》卦各方唯一的裁判,九二雖然“有孚”,與之相比只能算是小道理,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所以也不能勝訴。九二畢竟內在具有剛中之德,因而保持了一種“窒惕,中吉”的心態,能夠對自己的爭訟行為進行合理的剋制,進行全面的反思和理性的衡量,採取回家逃避的做法,從而避免了家族城邑之禍,這種選擇是明智的。
六三,食舊德[1],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註釋:
[1]食舊德:享用舊有的俸祿。
點評:
六三以柔弱之質而居陽位,與初六相同,但是處境卻比初六危險,因為其爻位在下卦坎險之上,又介於九二與九四兩剛之間,進退失據,動輒得咎。為了保全自己,六三沒有主動提出訴訟,而是採取息訟以獲吉的做法。這些做法第一是“食舊德”,即安於享受舊有的職位俸祿,保全既得的利益,不做過分的貪求。第二是“或從王事,無成”,即跟從君王辦事,有功也不自居,避免引起猜忌。第三是“從上吉也”,即對上九之陽剛保持順從的態度,儘管上九以剛健之質而居窮極之地,恃強凌弱,挑起爭端,也不改變這種以下順上、以陰從陽的態度。所以總體來看,六三之獲“終吉”,是理所當然的。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1],渝[2],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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