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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不失也。

註釋:

[1]復即命:迴歸於正理。復,回覆。即,就。命,正理。[2]渝:改變初衷。

原邊注:

訴訟的行為主要是根據共同認可的道義實理爭辯是非曲直,勝負決定於是否有理,而不是決定於是否有力,如果理據不足,也就不可能勝訴。

點評:

九四和九二在訴訟行為中都是“不克訟”,沒有勝訴,但是九二之所以“不克訟”,原因在於“自下訟上”,而九四之所以“不克訟”,原因恰恰相反,在於自上訟下,具體情況並不相同。從爻位結構看,九二訴訟的物件是九五,九四訴訟的物件是初六。初六位卑力弱,質地陰柔,九四以陽剛之體,憑藉著接近君位的權勢,竟然向初六提出訴訟,這就是以上訟下,挾貴而訟,以強訟弱,挾力而訟,就力量的對比而言,九四擊敗初六,取得勝訴,是輕而易舉、勢所必然的,為什麼反而“不克訟”呢?這就不是一個力量對比的問題,而是一個訴訟的理據是否合理正當的問題。實際上,九四與初六本來應該結成陰陽相應的關係,而不應該形成矛盾對抗,因而無論是初六向九四提出訴訟,還是九四向初六提出訴訟,訴訟的雙方都缺乏合理正當的理據,而完全是出於不必要的誤解。就初六來說,雖然出於誤解對九四提出訴訟,但是透過一番理性的全面的衡量,消除了誤解,迴歸於正理,“不永所事”,主動撤回訴訟,這就是化敵為友,與九四達成了諒解。九四也是同樣根據道義實理來調整自己的行為,“復即命”就是回頭復歸正理,“渝”就是改變向初六提出訴訟的初衷,既然初六並非有意與自己為敵,而自己對初六不滿是出於不必要的誤解,那麼在彼此溝通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重建言歸於好的陰陽相應的關係,那就是安貞不失而獲吉了。

九五,訟,元吉[1]。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註釋:

[1]訟,元吉:治理訴訟,大吉。

原邊注:

人際關係中的各種行為都可以用“中正”的標準來衡量,並且明確地區分為四種不同的型別,或者不中不正,或者中而不正,或者正而不中,或者既中且正。《周易》認為,只有既中且正才是盡善盡美的,陰陽雙方都應該使自己的行為趨向於這個標準,特別是居於權力結構頂端的君主更應該如此,因為權力結構的正當合理並不決定於權力的本身,而是決定於權力的運作是否符合這種制度化的行為準則和價值標準。

點評:

在《訟》卦中,九五是訴訟各方唯一的裁判者,這是因為九五位居至尊的君位,具有最高的政治權威,同時又體現了中正的美德,具有最高的道義權威。值得注意的是,《小象》解釋九五之所以說“元吉”,不是著眼於其政治權威,而是著眼於其道義權威,認為是“‘訟,元吉’,以中正也”。在《周易》以陰陽協調、剛柔並濟為核心內容的哲學思想中,“中正”是一種普遍適用的制度化的行為準則和價值標準。從這個角度看,九五雖然具有政治權威和道義權威雙重身份,但在履行公正職能以平息各方爭端的過程中,主要不是憑藉其手中所掌握的政治權力,而是憑藉其贏得眾人心服口服的中正的美德。

上九,或錫之鞶帶[1],終朝三褫之[2]。

《象》曰:以訟受服[3],亦不足敬也。

註釋:

[1]或錫之鞶(pán)帶:或因爭訟獲勝而獲得了賞賜的鞶帶。錫,賞賜。鞶帶,古人佩玉的腰帶,以革製成,大夫以上始得系之。象徵金錢權力。[2]終朝三褫(chi)之:一天之內就被多次剝奪。褫,剝奪。[3]以訟受服:以爭訟而得到的官服。

點評:

上九剛而好訟,訴訟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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