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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長安縣職之類。官稱者,或父名‘軍’,不得作將軍;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類。皆須自言,不得輒受。”犯諱的處徒刑一年。所以《諱辯》所說李賀舉進士的反對者,以“賀父名晉肅,賀不舉進士為是,勸之舉者為非”作為理由,不能說沒有法律依據。法律是否合理,則是另一回事。但是,唐朝律法確又有“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的規定,也見於《唐律疏議·職制二十五》。《諱辯》中所引的“釋之者曰”,就是《唐律疏議》的一段釋文,《唐律》和《疏議》舉的例子,也就是《禮記·曲禮》的文字。所以韓愈的辯駁,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他故意不理會“府號官稱”的避諱條例,這條規定對他的論點顯然不利。當然也可辯解說進士名稱不在府號官稱之內。
其三,反對李賀舉進士的是些什麼人,“和而唱之,同然一辭”,說明反對者不少。據唐末康{軿}的《劇談錄》說,乃是因為李賀得罪了“明經登第”的元稹,元稹做了禮部官,藉此進行報復。《諱辯》就是為反駁元稹而寫。但後人考證,元稹為禮部在長慶初,李賀前卒已久,不可能與之爭名。但不管這次事件是否與元稹有關,反對者的聲勢是相當大的。韓愈被迫反擊。不然的話,如皇甫湜所說,“若不明白,子與賀且得罪”。這罪名,大概就是前引府號官稱犯祖、父名的律條。
其四,這篇《諱辯》當時反應如何,看來有同意的,但是也有大搖其頭,不以為然的。後者的意見,可以《舊唐書·韓愈傳》的評論為代表:“李賀父名晉,不應進士,而愈為賀作《諱辯》,令舉進士。……此文章之甚紕繆者。”紕繆,這裡不妨解作是荒唐,《舊唐書》作者認為這篇文章寫得很荒唐。清人曾國藩則從另一角度批評:“此種文為世所好,然太快利,非韓公上乘文字。”所以近代有的選本不選這篇文章。
透過以上材料,我們可知《諱辯》這篇文章,自面世後一直存在著爭議。但是我們今天肯定這篇文章,則因為它表現了韓愈勇敢的戰鬥精神,為他所認為的真理而頑強地爭辯。
爭辯之一,李賀舉進士是不是犯了二名律或嫌名律?反對者說是,李賀父親名晉肅,晉與進同音,所以李賀不能應進士試。韓愈說不對,並抬出律法作為論證根據。律法規定二名不偏諱,即僅用二名中的一名,可不避諱;又規定不諱嫌名,就是同音的可不避諱。而唐朝的這條律法,又是根據《禮記·曲禮》所定的禮法而制定的。所以,不論從本朝的律法,還是聖賢的經典,都可證明李賀舉進士是合法的。但是,這還僅是表層的理由,固然引經據律很為充分了,實際尚有更深層的問題存在。避尊(君主)長(祖、父、母)的名諱,是封建等級制度為表達忠孝而規定的禮法,後來演變為國家的律法,強制執行,其本身是極其不合理的。尤其發展到後世,愈演愈烈,無限擴大範圍,幾乎到荒謬的地步。帝王君主則以此為統治人民、樹立威權的一種手段,稍有不慎,便要加上“不忠不孝”的罪名。韓愈當然不敢公然指斥這種禮法制度,但他顯然已意識到它的不合理性與荒謬程度。《諱辯》問道:“父名晉肅,子不得舉進士,若父名仁,子不得為人乎?”這一問,問得好,問得有理,擊中了那些假道學、偽君子的要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他們瞠目結舌,無言以對。除了經與律的根據外,韓愈還抬出“國家之典”(列朝遵行的典則)做他立論的根據。唐朝不避太祖李虎、太宗李世民、世祖李昞、玄宗李隆基的同音名諱,既然如此,李賀為什麼不可以舉進士呢?這一問也是很有力的。
爭辯之二,李賀舉進士合不合於聖賢之道?封建社會的最高道德準則,是聖賢的行事和教導。反對者的所謂“賀不舉進士為是,勸之舉者為非”,所標榜的也是聖賢之道。韓愈為此特別抬出周公、孔子、曾參的行事,作為他進行論爭的依據。周公作詩不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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