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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而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所以,君主只有虛靜無為,“捨己能而因法數”才能解決問題。當然,韓非提倡法治,也是出於現實的考慮。在那個時代,“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因此,君主如果“釋法用私”,就會“上下不別”;只有“以法治國”,才能“上尊而不侵”。
韓非提倡法治,其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君主根據法令來考核提拔官員,即“使法量功”,“使法擇人”,既不“以譽進能”“以黨舉官”,也“不自舉”。二是要君主憑藉法令來控制群臣,“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從而達到“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的境界。由此可見,維護森嚴的等級制度是韓非法治思想的核心。
為了實現其法治的預期目標,韓非提出了嚴格的執法原則,這也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韓非認為,君主必須嚴格執法,以維護法治的客觀性和權威性。他提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雖然他所謂的“法不阿貴”並沒有把君主包括在內,但對於“刑不上大夫”的傳統政法觀念來說,韓非這種帶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色彩的法治觀念顯然具有進步性。當然,由於韓非提倡法治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君主,所以他要求君主獨操賞罰大權,即“威不貸錯,制不共門”。只有這樣,法治才能真正成為君主手中的統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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