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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多層轉包租賃問題,直接強制以第一持有人為徵收物件。原來是土著的土地自然是第一持有人也就是地契所載人為徵收物件;由元老院分配給土著或歸化民的土地自然是分得土地的人為徵收物件――這個主要是為以後殖民開拓做好政策準備。土地分為農業用地和城鎮用地,土地性質由地方縣級(或以上)政府確定。
對於農業用地,以建制縣為單位由當地政府認定的常年產量作為計稅依據,並以土地面積(扣除宅基地)作為分檔標準,實行分檔累進稅率,面積越大稅率越高,最低一檔為10%,最高一檔為40%,不再單獨徵收農產品稅。對於灘塗、沼澤等地形減半徵收,開墾的荒地5年內免於徵收且不計入持有面積。這個稅率是在綜合考慮了各方因素後確定的,基本能夠保證在同樣土地面積同樣肥瘦度的情況下,使用舊農法虧損較大,使用天地會服務和技術後能夠有明顯的盈餘提升,而且還能和國營農場的收益拉開差距。
之所以搞這個累進稅率,無外乎還是因為元老院裡關於土地尤其是農村土地的分配問題,左右互搏好不熱鬧,不過目前總體來說大家對吳南海提出的抑制土地兼併打擊租佃地主,扶植經營性地主的說法爭議比較少,財經省也就暫時按照這個思路做方案。
對於城鎮用地,實行分檔定額徵收。分為一二三檔,最低的一檔標準為5分/百平方米/年,每檔依次提高,不滿一百平米的不予徵收。同時規定無論土地性質,多個土地持有人登記在同一家庭下的,合併面積計稅。
有了土地稅就免不了要開徵房產稅,這個就比較容易了,可以直接依照同地段同型別房產普遍公允總價值的0.5%按年徵收,每5年或依申請核定。如此一來艾志新的財產稅裡不動產的兩個大頭都分別單獨開列了稅目,剩下的部分都是什麼浮財,生產工具之類的雜項,這部分直接被歸入了“其他”類目。如此規定是有著很深刻的原因的,其一財產稅是艾局長履職上任的第一個拍板設計的稅種,這麼快就被“拿下”,面子上也太跌份了。其二自然是政策的延續性,元老院解放廣州不到兩年,稅種朝令夕改豈能說的過去,加稅目則要隱蔽的多。其三,現在地主老財手裡仍舊有鉅額銀子被藏了起來不參與流通,雖然財稅局已經和廣州市政府聯合計劃了一個名為“拔蘿蔔”的方案,但至少在大戶藏銀行為還未普遍減少的情況下,貿然廢除對不動產外的資產徵稅,顯然要造成稅收的流失。更何況若廢除這條,今天財稅局諸位恐怕就難把林家老小掛路燈了。
為了配合財產稅的改革,財稅局還初步擬定了房產土地增值稅作為兜底,這個稅種主要是打擊土地房產的囤積炒賣行為,時間上並不緊迫所以計劃在37年或者38年度再予施行。該稅種以土地或者房產交易時的增值額為徵稅物件,以增值率為分檔標準,採取超率累進分檔稅率,考慮到新時空的財務成本,起徵點暫定為25%增值率。增值率超過25%未滿50%的按30%對增值部分徵稅,超過50%未滿75%的按照50%,以此類推。超過100%的一律按照80%予以徵收。
定下了稅種,下一步自然就是徵收的問題。城裡的容易,城外的卻難。這農業上的稅該怎麼收也是讓財稅局三位費盡了腦子。面對廣闊的農村,收實在了,人手不夠,粗放了,元老院又不答應。思來想去還是採取分級管理的模式,把整個元老院治下根據對基層掌控的程度分為新佔區、推進區和穩固區三級。
新佔區即指那些剛剛納入元老院統治之下或者元老院政權難以實際對基層進行控制的地區。對這部分割槽域,財稅局原則上指派兩名幹部作為當地軍管委員會或政府的組成人員,受地方和財稅局雙重領導,分別負責財政和稅收工作。稅收不論城裡城外一律採取“合理負擔”,其中農村地區的稅收可以保留目前依託與元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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