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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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都宮得意地翹起嘴角,欣賞著眼前勝利的場景。只見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開啟著手提電腦,似乎正在迅速瀏覽著方才法庭呈現出的電話號碼簿一案。
沒用的。
宇都宮內心冷笑了幾分。臨到場才來閱讀自己呈交給法庭的外國法判例,這絕對在時間上趕不及。在這種依靠外國法判例輸出彈藥的場合,比拼地是法學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從大學剛畢業的小鬼,不可能具備應付這種場面的能力。
宇都宮正準備從被告席上坐下,就在這個時候,一個男聲從身後傳來。
“裁判長。”
這熟悉的男聲,此刻卻猶如鬼魅般砸響催命鐘的鈴聲。宇都宮眉頭一抖,立刻回過身來,在看到那個男律師站起來後,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這個場景,有些超乎了宇都宮的想象力。
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著審判席,開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對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並沒有展示全面。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獨創性具有對原創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卻對原創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談。”
“請裁判長注意該案裁判文書第二節,第a段。奧康納**官明確載明,所謂原創性的要求僅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即可。無論該等所謂‘創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顯。只要包含微小數量的創造性,便已足夠。”
“本案之中,下川透過對文字進行新增註釋,對遣唐記中所發生的事件,提供了相應的歷史背景和發生原因,給出了作者個人化的解釋。其顯然已滿足‘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遣唐記的點校稿也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宇都宮沒有想到北原竟然能如此之快的做出反應。如果不是眼前站著的人確確實實是一個二十來歲的小毛孩,宇都宮恍然間還會認為,站在對面的是一個久經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老手律師。
這個北原到底是踩了多少狗屎,才能夠碰大運,這般臨場反應過來!
宇都宮立刻再度反駁道,“原告方才對於電話號碼簿案的觀點理解顯然並不正確。事實並非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問題的核心是在於原告對於事實的採集是否具有原創性。其中,最重要的區分標準,是其究竟是讓事實材料就那樣擺著,讓‘事實自己說話’,還是新增了自己的文字,由作者本身的創作文字進行說話。”
“以這個標準來看,下川的註釋顯然是屬於前者。其註釋多為直接引用其他史料的原文。自己亦沒有新增任何現代文字的註解。顯然不具有所謂的創造性!”
這位法學教授再度發起兇猛的反擊。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審判席,“裁判長。請再度關注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儘管該案否認事實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但其亦承認對事實的編集,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會受到版權保護。只要對於事實材料的收集整理,使它們能夠更有效地被讀者所進一步利用,那麼即有存在版權的可能性。”
“下川在本案之中,透過點校活動,令漢文典籍能夠更進一步被讀者所閱讀和理解,已經符合獨創性的要求!”
“請合議庭注意!”宇都宮立刻反駁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
宇都宮隨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記,一頁頁地翻動起來,“請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記經過點校之後,仍然是漢文原典。其中的漢文句式構造,與現代東洋文字的語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說,即使是普通人也難以閱讀遣唐記的點校版本。”
宇都宮展示著遣唐記內的一頁頁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漢文書寫。
對於沒有接受過漢文學習,且進一步學習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確無從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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