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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我故作冷笑,繼續道“按照我國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說著。

好霸氣。

但其實。

我有點心虛。

你大爺的,也虧老子上學時政治學的好,學會點渣渣皮毛,扯點淡還是沒問題。這犯法?麻痺啊,犯個球。

我就賭這傢伙不會法律。

這不。

我這麼一說,他果然是眼神有點變化。

他看得出來。

倒不是真的太怕,就是有點擔憂我去告。

這的確是幾十個人在拍照,很可能這樣出現。

畢竟。

現在的法官哪個不是看著法律辦事的?還說不準會按照我這樣判。

這在看的所有人也是大多傻眼。

學霸看起來也沒多少。

還好。

沒有學法律的。

“行,我為自己剛才的行為道歉!”他這樣笑了笑,對著眾人道“他可能不是小偷,我太武斷了。那麼...我可以搜身了嗎?”

“嘖嘖,不行!”我搖頭。“這犯得法更大啊!”

“我為了找自己錢包也犯法?”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毛爺爺那時代遺留下來的就規定啦,任何組織、個人及國家工作人員都不得隨意對公民進行搜查,是侵犯公民的人生自由權。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必要條件。法律禁止對公民的身體進行搜查,如果執法人員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要對公民進行搜查也應出示相關證據,比如搜查令之類的東西..”

我看了看含笑的女神,轉頭看向他,笑道“這法,判的刑也挺久的...所以啊,兄弟,你一不能搜我身,二不能說我騙子,三,除非有證據讓警察來抓我,否則我就要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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