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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秦】孟子

陳臻問曰[1]:“前日於齊,王饋兼金一百而不受[2];於宋,饋七十鎰而受[3];於薛[4],饋五十鎰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則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於此矣。”

孟子曰:“皆是也。當在宋也,予將有遠行,行者必以贐[5],辭曰:‘饋贐。’予何為不受[6]?當在薛也,予有戒心[7],辭曰:‘聞戒,故為兵饋之。’予何為不受[8]?若於齊,則未有處也[9]。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10]。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

註釋:

[1]陳臻:孟子弟子。[2]兼金:好金。因價格是普通金的兩倍,故稱“兼金”。上古所說的金,多是指黃銅。[3]鎰(yi):古代重量單位,二十兩為一鎰。[4]薛:齊國靖郭君田嬰的封地,在今山東滕州東南。[5]贐(jin):送行時贈送的財物。[6]以上五句意為,當在宋國時,我準備遠行,對遠行的人理應送些盤費,所以宋君說:“送上一些盤費。”我為什麼不接受呢?[7]戒心:戒備之心。[8]以上五句意為,當在薛時,我有戒備之心,薛君說:“聽說有所戒備,送點買兵器的錢。”我為什麼不接受呢?[9]未有處:沒有出處,引申為沒有理由。[10]以上四句意為,至於在齊國,就沒有理由。沒有理由而送給我錢,這是收買我。貨:動詞。收買;賄賂。

原邊注:

取與不取,以義為當。義者,宜也。

點評:

本章論士人接受饋贈的原則,為孟子離開齊國後,與弟子陳臻之間的對話。孟子以前在宋國、薛國時曾接受過饋贈,離開齊國時卻拒絕了宣王的饋贈,故陳臻認為,孟子的行為前後矛盾,必有一錯。而孟子認為,在宋國、薛國接受饋贈,有接受饋贈的道理;在齊國不接受,也有不接受的道理。在他看來,道義的選擇不是形式邏輯的簡單推理,而要根據具體的境況做出取捨,根本上必須合乎道義,維護自己的人格。《禮記·中庸》講“義者,宜也”,做到了適宜、合理,才符合道義。

孟子·公孫丑下4.5

作者:【先秦】孟子

孟子謂蚳鼃曰[1]:“子之辭靈丘而請士師[2],似也,為其可以言也。今既數月矣,未可以言與[3]?”

蚳鼃諫於王而不用,致為臣而去[4]。

齊人曰:“所以為蚳鼃,則善矣;所以自為,則吾不知也[5]。”

公都子以告[6]。

曰:“吾聞之也: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我無官守,我無言責也,則吾進退,豈不綽綽然有餘裕哉[7]?”

註釋:

[1]蚳鼃(chi wā):齊國大夫。[2]靈丘:齊國邑名。此指靈丘的長官。士師:古代執掌禁令刑獄的官名。[3]以上五句意為,你辭去靈丘長官,而請求擔任治獄官,似乎是有道理的,因為可以向齊王進言了。現在已經幾個月了,還不能進言嗎?[4]致為臣:辭官。致:歸還。為臣:擔任官職。[5]以上四句意為,孟子對蚳鼃的建議是不錯,至於他如何為自己打算的,就不知道了。[6]公都子:孟子弟子。[7]以上八句意為,有官職的人,不能盡職就離去;有進言之責的,不能進言就離去。我既沒有官職,又沒有進言之責,那麼我的進退,難道不是寬寬綽綽有很大的迴旋餘地嗎?綽綽然:寬裕貌。

原邊注:

朱熹:“孟子居賓師之位,未嘗受祿。故其進退之際,寬裕如此。”(《集註》)

點評:

本章論士人出處進退之道。蚳鼃做了幾個月的治獄官,卻沒有向齊王進言,在孟子的勸說下,蚳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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