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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麟冊本是公物,是政府主持繪製修訂的,但是年深日久,縣裡存檔的或湮滅或丟失,早就不知去向,政府修訂的“公冊”,反而成了書辦的私產。不管是縣令還是錢糧師爺,要順順利利的辦下每年的夏秋兩賦的公事來,時常會為書辦所挾制。
一般來說,縣令上任之後,錢糧師爺就要去和戶房的書辦談條件,講斤兩,形成一個默契,勾結起來各取所需。王兆敏和陳明剛之間,卻一直有些疙疙瘩瘩的。原因是臨高這地方很偏僻,天高皇帝遠,書辦對官員的忌憚心理也少了許多。
“戶書”因為有魚麟冊,不但公事可以順利,本人也能借此大發其財,多少年來錢糧地丁的徵收,是一盤混帳,納了錢糧的,未見得能收到官府收糧的“糧串”,不納糧的卻握有納糧的憑證。有人沒有立錐之地卻要繳糧,有人坐擁千頃良田卻毋須繳納粒米,反正“上頭”只要徵額夠成數,如何張冠李戴,那是根本不管的。
至於其中的花樣,名目繁多。王兆敏就說了“詭寄”、“產去糧存”這兩種花樣。後者,鄔徳從張興教的身上就知道了,至於“詭寄”,他也略知一二。
“說到朝廷優免,不是向來有定額的嗎?”鄔徳把聽來的知識“賣”了一點出來,免得王兆敏真以為他們一無所知,胡說八道。
王兆敏果然一怔,想這多半陳明剛說得,便解釋道:“朝廷的優免,原是有定額的。”這個定額是在洪武年間規定的,大體京官一品可免30石,二品24石,以此類推。外官的優免則是京官的一半。至於監生、舉人、秀才,照例可免2石。除了免糧份額之外,其他自置田畝,都要報官納糧。
“實際上呢?可免二石的,免了幾十石。當年張相當政的時候丈田,他先清查自家的田畝,額定是免八十多石,實際免了將近九百石。”
鄔徳聽得很仔細,他猜張相大約是說張居正。於鄂水在講授明代田賦制度的時候專門提過張居正在位期間搞過丈田――距現在還不算太遙遠。
“除了朝廷的優免之外,”王兆敏苦笑道,“還有一類人,也有所謂的‘詭寄’。”每個縣裡都有一批刁惡霸道,不易對付的那班“特殊人物”,不是豪強地主,就是鄉間無賴。必須敷衍。分量不足,米色粗劣,亦得照收不誤。有時候甚至虛給“糧串”――納糧的憑證,買得個地面平靖。許多平民小戶為了少納糧,就會“帶地投獻”。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有人會請他們“包繳”,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所謂的“包戶”,這種包戶或者本身是“糧差”與官吏有勾結,或者是地方的豪強能挾制官吏,小戶如託他們“包繳”,“浮收”部分固然少不了,但是要比自己去繳納便宜的多
“你們打掉的苟家兄弟二個,原本就是縣裡最大的兩個包戶。”王兆敏說,“不過若不是和陳明剛有勾結,當過‘糧差’,他們也做不成這個包戶。”
鄔徳點點頭,這“包戶”倒是有點“包稅人”的意思。
“包戶”自然不是白乾的,照例要從中刮皮,“包戶”裡膽大妄為的,乾脆只收糧,不繳糧,一味拖欠,只等最後朝廷“豁免”了事。這種情況在明末清初的江南地區盛極一時。
有人少繳,有人就得多繳,縣裡的稅賦還是要出在縣民的頭上的。外加各種剝削耗費,加上縣裡的官吏的好處,統統都出在小民頭上,這叫做“耗糧堆尖”,也就是所謂的“浮收”。
“耗糧堆尖”不算“亂收費”,是大明稅賦系統中有明文規定的,某些地方,每石附加耗米和尖米7鬥6升之多,超過正額的一半以上。這筆額外收入是地方官吏最大最可靠的一筆“灰色收入”。比起貪贓枉法之類撈的黑錢,要安全多了。
“耗糧堆尖”名義上是支付稅糧的運費和損耗,其實沒有標準可言,隨意性很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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