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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了鹽場的經營權,不再受到他的盤剝,賣鹽的收益是有保障的,把鹽課和縣裡上上下下的“例錢”照常繳清,官府在公私兩方面都沒有損失,苟家的利用價值就沒了,沒了利用價值,官府還肯照應他們麼?

“這事情哪有這麼簡單。”席亞洲的話音剛落,譚成晴就苦笑起來,“苟家在縣衙裡和三班六房的書辦衙役極其相熟,世代都有來往,盤根錯節,光老爺們想收這個鹽課,在戶房就過不去。”

古代的縣政,與其說是“官治”,倒不如說是“吏治”。自宋以降,州縣地方官多半是從科舉中選拔出來的。州縣地方的行政事務煩十分煩瑣,除了各種事務都有一套繁瑣的程式,基本法令之外,應該援引或可資類推的成例有如汗牛充棟。某件公事該依哪一條法令或哪一項規定去處理,在律令和會典等書籍中都找不到,萬一出點紕漏或被上司找出了岔子,輕則駁回,重則訓斥,那不就成了吃不了兜著走?這時就得設法找出以往出現過的成例套用,以保萬無一失。可是究竟該找什麼成例就是一門學問了。這就叫“吏道”。

科舉出身的人,經史策論能講得頭頭是道,詩云子曰可背得滾瓜爛熟,可是少有能摸著這些地方行政的門道的――其他不說,僅僅一個魚鱗冊子,外人看來就如同鬼畫符一般,看得明白的人卻知道這裡有地產面積、位置、形式、產量、稅額和田主的情況。所以當官的為了不出錯,或者嫌麻煩,只能把這些事情都託付給三班六房的衙役書辦去處理。身份卑微的吏員在古代社會實際上把持著地方行政權力。

吏員因為往往是世襲,和當地的大戶勾結很深,遠不是簡單的經濟手段就能割斷的,所以席亞洲的計劃在他們聽來實在有些理想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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