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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與奴婢相毆,均賤人也,故其或毆、或傷、或刃殺,及殺死者,各依鬥論。

“也就是說:奴婢和奴婢之間的毆鬥和兇殺案,並沒有什麼財產主人什麼事,是奴婢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若良人、奴婢相侵財物,如竊盜、強奪、詐欺、冐認、誆騙、拐帶、恐嚇、求索之類,因而有所殺傷,不用此加減之律。謂奴婢因良人侵己財物而毆傷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絞;其良人因侵奴婢財物而反毆之者,不在減等,故殺者,亦斬也。

“良民毆傷奴婢,比良民毆傷良民的懲罰輕一等,也僅僅是輕一等,而不是你所說的減半。杖一百減一等為杖九十,斬刑減一等為絞刑,如此而已。若良民毆奴婢致死,或蓄意殺死奴婢,則不減等,懲罰分別是絞刑和斬刑。

“大明律只是規定主人及其近親殺奴婢不用償命,但是良民殺別人的奴婢還是要償命的。

“大明律甚至還規定,假如鬥毆原因是良民先侵害了奴婢,則不適用加等、減等法律,也就是視同良民之間的鬥毆。”

姬信連背書帶解說,乾淨利落的將良人和奴婢在此類案子裡的法律責任闡述的清清楚楚。程詠昕手裡依舊端著杯子,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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