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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務可以弄個職務年齡,免得八九十歲還當執委,萬壽無疆什麼的咱們就別搞了……”
《元老婚姻和繼承法》最終在相當和諧的氣氛中獲得了透過。老年元老的席位繼承取消了血緣限制,老年元老可以收養任何人作為自己的席位和財產的繼承人。唯一的限制是養子女必須從繼承元老的本姓。至於元老的繼承是立嫡長還是立賢,各方爭論不下,最終還是決定由各家自己決定。但是在技術手段上採取“全程黑箱”:元老是選擇“立嫡長還是立賢”的繼承模式和具體的繼承人名單均為絕密檔案,由紋章院保管。元老死後,由辦公廳在元老院代表的監督下,到紋章院取出檔案當眾宣讀繼承人名單即告完成。沒有具體的繼承人名單的,由這一小組根據事先留下的“繼承原則”選出繼承人。至於元老退休條例也順便得到了透過――大家都知道這不過是個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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