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章 龍川之戰(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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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在明末這個年代,兩軍作戰,無論野戰或守城之時,想要斬獲對方軍士的首級,其實真的難度很大。
如果不是一方發生了無可挽回的大潰敗,一般各方戰死戰傷士兵的屍體和傷員,都會被他們自己倖存計程車兵搶回去。
只有那些沒有搶回去可能性的敵軍屍體,他們的首級腦袋才會成為敵方的戰利品。
而在明末之時,軍事力量孱弱的明軍在與後金或者是之後的清國軍隊對戰之時,大多隻是據城而守,不敢野戰,就更不用提起追擊了,因此想要斬獲後金兵的首級很難,想要生俘後金兵則更不容易。
而在守城之戰中,明軍除了能斬獲一些攻上城牆的後金軍屍體,或是偶有城下幾十步內的屍體之外,很難有獲得後金兵首級的途徑。而一般餘下後金兵的屍體和傷員們,都會被後金軍自己搶回去。
而對於己方搶回來的後金兵的屍體,條件不允許時則就地火化,戰後搬運骨灰回家。條件允許時則會對屍體做簡單的處理之後,由騾馬直接搬運著屍體運送回鄉。
在戰時,搶回己方戰士的屍體,在後金兵的軍法之中可是大功一件,如果能成功運屍回鄉,更可得到死者家產的一半,由此也不難猜出,後金兵們在戰時搶回本方陣亡將士遺體的積極性有多高,明軍斬獲後金兵的首級是有多難。
就如同歷史上明軍對後金軍隊的最大勝利—寧遠大捷來看,《明熹宗實錄》曾記載,以兵部尚書出任遼東經略的高第獲悉後,立即向朝廷奏捷:\"寧遠捷功,奴夷首級二百六十九顆,活夷一名,降夷十七名。”
隨後,薊遼總督王之臣也報告:“計上首虜至二百六十有九,皆得其名,系降夷與回鄉所識認者。”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寧遠大捷,所斬獲的首級數不過二百六十九顆而已,因此此次嚴亦飛率領眾軍士斬首了二百一十六級,那可以說真的是大功一件啊。
其實在明代,有著非常詳盡的軍功獎勵制度,明代的軍功賞賜制度初創於洪武、永樂年間,在成化年間得以確立定型,其後歷朝定則,均在成化朝的制度基礎上發展演變,直至明亡。其賞賜內容基本沿襲前代舊例,以物質獎勵和軍職升授為主,賞賜依據主要有兩個準則:一是視實戰中獲取首級數量為主的“首功制”,二是以戰鬥中奮勇行為、突出表現為主的\"戰功制\"。這兩條標準自洪武、永樂年間定型後,基本貫穿整個明王朝歷史時期,只是在明中後期,“首功制\"在軍事實踐中更多被採用,到明末更是成為了軍功賞賜制度的主導標準。
明代還制定了軍功賞賜的功次賞格,以獎勵建功將士。明初賞格,多為臨時獎勵,並未明文立法。隨著明王朝統治日益穩定,軍功賞賜制度愈發完善,許多軍功賞格陸續訂立出現,被以判例法的法律形式加以規範和確認,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善的軍功賞賜律例。
早在成化年間,熟悉軍務的兵部尚書餘子俊,制定了明王朝第一部統一規範的軍功賞格,《明憲宗實錄》中對這一賞格有過極為詳細的記錄,具體如下:兵部尚書餘子俊條上軍功賞格。子俊以冒功者妄比事例,司勳者任情低昂,因以從前賞格重擬以進。有旨,所擬賞格未詳,通察舊例並今所擬者以聞,子俊乃畫一條奏:一、遼東。剿殺女直,不分丁壯幼男婦女,若官軍一人斬首一顆,升一級,至三顆升三級,生擒名數如之;二人共斬首一顆,為首升一級,至三顆為首升三級,生擒者亦如之。驗系丁壯者,與實授,幼男婦女者,與署職,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止給賞。
二、甘肅、寧夏、陝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山海一路。剿殺虜賊,若官軍一人斬首二顆,升一級,至六顆升三級,生擒者亦如之。驗系丁壯與實授,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止給賞。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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