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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轟烈烈的廉潔運動,搞了三個月,共處理大小官員四百一十三人,空前統一了思想,為即將到新政改革,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礎。
永貞三年,五月,政事堂頒發上諭,向天下諸道昭示新政內容:
其一:整飭吏治,嚴懲人浮於事,因循苟且行為的官員,貪汙六十貫以者-剝皮實草。對不法者,官員可依例彈劾,百姓可擊登聞鼓,有司立時受理。
其二:發現魚鱗圖冊,按照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集合裡甲耆民測量田畝,繪製成圖,寫上田主的名字及田地之面積與四至,編類為冊,抑制偷稅漏稅和土地兼併。
其三:移民屯邊,關中人口稠密,歷為狹鄉。雖貞觀時移出一部,但仍無法緩解土地狹窄之憂,加之邊境人口稀少,土地荒蕪,徵兵調兵用時耗長等原因,故施行移民屯邊之策。
其四:重視發展農業,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朝廷規定對地方官吏的考核,以農業生產是否發展作為重要標準。
如果州縣官吏所在地區“田疇開闢,家有餘糧”者則予以獎賞;反之,如“為政苛濫,戶口流移”者則加以懲罰。
對無田,少田,生計困難的百姓予以寬容政策,可在本地授予一定的田畝,亦可移邊多授土地。
其五:興辦學院,各州公學對平民開放,真正做到有教無類。並於長安建立大唐軍事學院,專門培養武將,將軍隊系統化。
其六:禮俗改革,發行《永貞正韻》,定漢語為官話,杜絕胡語胡文,大唐所轄所有羈縻州,必須一體施行。並規定讀書人若聽不懂官話,不會說官話,就不能參加科舉考試。
與此同時,在婚姻方面,改變漢族傳統上不鼓勵收繼婚,變為嚴厲禁止收繼婚,“馬死後皮歸主人,兄死後妻子歸弟”的陋習一去不返。
“如兒子續娶後母為妻,侄子續娶寡嬸為妻”,男子梟首,女子為官為奴,不論階級,皇族亦如是。
其七:大興科舉,進一步發展以鄉貢(貢舉)為主的科舉制度,科目增多了,錄取人數翻倍,名額以貞觀時兩倍為限。
其八:廣開言路,注意納諫:以“廣言路”、“杜讒口”為主旨,在丹鳳門外設立銅匭,鼓勵百姓上書言事。
其九:推行惠民之策:在長安施行設立:養濟院(免費養老院)、養濟院(免費醫院)和漏澤園(免費公墓),並於長安郊外,修築公房,供無家可歸者居住。
其十:重視商業,制定《商律》,鼓勵經商,重稅逐步減少,並不限商人子弟考學、當官,大唐戶籍成為唯一的入門標準。加大西域、海上通商,無論漢胡貨賣自由。
其十一:改良錢制,嚴禁私鑄銅器,維護錢法,保護錢制。銅的產量首要滿足制幣,銅器改由公鑄公賣。
其十二:設立“養廉制度”也就是“耗羨歸公”,即由上級官府依定額髮給官員。以後火耗一分為三:一份給地方官養廉,一份彌補地方虧空,一份留地方公用。這樣,既增加了財政收入,又有助於廉政。
其十三:推行官紳學子一體當差一體納糧,上至皇親勳貴,下至平民百姓,一律按制徵稅。當然,也不是真要勳貴官員服兵役、徭役,是可以花錢兌買的。
其十四:完善災賑制度,確定了粥賑期限及據當地實際情況,准許自行調節粥廠數量。並以州為主,設立專項賑庫,專用於賑濟災荒,開浚河道,或修理緘垣。就近僱傭百姓,藉以餬口,以工代賑。
其十五:改土歸流:羈縻州官員,增設一倍,一漢一胡,互為監督,互為約束,嚴禁歧視羈縻州百姓,亦不準漢胡兩族官員盤剝,違者量罪加倍。
新政補充的十五條,一時激起千層浪。新政規模之大,所涉專案之多,已經超過了貞觀、永徽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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