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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掙不掙錢的都還好說。
最離譜的一條合約,是讓寧可馨促進國風社所有民樂演奏成員簽約百嘉娛樂。
合同裡沒有寫明。
但只要仔細觀察,就能發現不對勁。
其中有一條條款是這樣寫的:寧可馨與國風社其他民樂演奏成員打包出道,百嘉娛樂將為所有成員接洽簽署一切有關演出工作的事宜。合約簽訂期間,乙方無論是否有報酬,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與任何公司簽訂或口頭同意參與、發展或允許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與演出及宣傳有關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讀起來很繞口吧?
其實很簡單。
就是說寧可馨在簽訂這份協議之後,五年內,生是百嘉娛樂的人,死是百嘉娛樂的死人。
就算餓死,也不能從事其他任何商業活動。
百嘉娛樂方面特意加了一句,“寧可馨與國風社其他民樂演奏成員打包出道”,從表面上來看沒什麼問題。但倘若寧可馨今天不能說動國風社其他成員簽約百嘉娛樂,那百嘉娛樂方面,完全可以摳字眼,不給她安排任何商業活動。
換句話來講,如果她想要接到通告,除非國風社全員出道。
否則就是寧可馨單方面違約。
畢竟簽約的時候,這句話寫得很清楚。
雖然沒有寫明,讓她說動國風社民樂演奏成員集團加入百嘉娛樂,但如果其他人不加入,她就沒有通告。
而寧可馨的簽約經紀人,在跟她簽約時,許諾的卻是無論國風社其他人能不能加入,都會捧她。
但這樣的口頭承諾,根本不具備任何法律效應。
就算寧可馨留了個心眼,錄音了,在法庭上來講,錄音這種東西,也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絕對證據。
並且對方完全可以說她斷章取義。
反咬她一口。
就說當時只是一開始承諾捧她個人,後來又改成了捧組合,一切以最終簽訂的合約為準。
那寧可馨就是上天入地,也沒地方說理去。
就算再退一萬步來講,她打官司打贏了。
百嘉娛樂方面也可以說她個人形象和商業價值問題,沒有合作和資方想用她。不是百嘉娛樂不給她接洽商務合作,而是她自身沒有價值。
總之簽了這份合約,就是人家百嘉娛樂說了算了。
最終解釋權,歸百嘉娛樂所有。
馮知衡和馮知瑾看過合同,紛紛表示不會加入百嘉娛樂。
來之前,寧可馨的經紀人向她口頭承諾。她來做說客,說動國風社一個成員加入百嘉娛樂,給她十萬塊提成。謝凝、夏萱萱、鄭書墨、馮知瑾、馮知衡,他們五個人如果都加入了,她立刻就能拿到五十萬。這對於普通小康家庭出生的她來講,屬實是一筆鉅款。
很難讓人不動心。
她這個年紀,根本抵擋不住社會上的各種誘惑。
家裡條件普普通通,同學中卻不乏有錢人。
青春年少,難免虛榮愛攀比。
人家穿金戴銀,滿身名牌。
她卻……
當時就跟經紀人立下軍令狀,一定能說服國風社其他成員簽約百嘉娛樂。
經紀人也很“信任”她,承諾她如果缺錢,可以先預支工資和介紹費。
她信心十足,覺得百嘉娛樂開出的條件很好,傻子才不答應。
再加上迫切的購買慾和炫耀欲,就預支了十萬塊錢。
合約簽得很清楚。
如果寧可馨接不到商業活動,每個月就只能拿1500塊的最低工資。
十萬,夠她還五年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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