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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代福榮一副氣短的樣子,繼續道:“‘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年輕人講到‘拿刀動棒,大打出手’時,眼神像掃描器似的,在代福榮以及他身邊的人身上來回巡視,像是非要從他們身上找到‘刀棒’,看得代福榮氣悶。又好奇——這人到底是誰?

代福榮被他看得不知心虛還是不滿,氣惱得轉移了視線。年輕人臉上似有滿意神情,繼續說:“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以下四條者(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輕人的目光掃視眾人,“你們誰沒有16週歲站出來!沒有?”

“我說你誰啊?你是來講法律課的嗎?”閔友富聽不懂他的長篇,一個穿著不俗的人來給他不急不徐地講法律。讓他心生懼意又帶著慌張的同時也有一股不明的怒意。

如果不是對他絲毫不知,閔友富早就鼓動著人一起撲上去,先教訓他一頓再說其它的,“違不違法不是你在這叨叨的!榮哥,你把兄弟們叫出來鬥他一頓,省得他在這兒瞎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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