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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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宿區地方裁判所,一審民事判決書京新[65]0925號。原告:青葉臺公寓業主委員會。原告委託代理人:古美門律師事務所律師古美門研介,古美門律師事務所律師黛真知子。”
“被告:高井雅彥。被告委託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原義一,江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宮川佐枝子。”
“原告青葉臺公寓業主委員會與被告高井雅彥鄰地通行權糾紛一案,本院於10月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式。11月21日,本院召開庭前調解會。11月25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代理人北原義一、宮川佐枝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代理人古美門研介、黛真知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青葉臺公寓業主以信託方式持有坐落於東京新宿區A號土地上一座超高層的住宅建築,公寓房屋不動產產權證為編號A號至A號。被告高井雅彥名下擁有一片球場,坐落於東京新宿區A號土地上,相關的不動產權編號為A號。其中今年年中以來,地鐵施工阻斷了青葉臺公寓北側、西側、東側的出入口。經查青葉臺公寓負一層存在一條地下小道通往外界,但道路狀況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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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認為,在道路隔絕狀態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鄰地通行權。雖然法律並未規定土地使用權人等是否能夠行使鄰地通行權,但基於鄰地通行權的立法宗旨,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亦得請求鄰地通行。現本案中的青葉臺公寓實際上已面臨道路隔絕狀態,故公寓業主作為使用權人亦得請求鄰地通行。”
“就原告告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本庭均予以認可。考慮本案場地係為專業訓練場地。雖法律規定鄰地通行權僅得賠償直接損失,但基於公平原則,本庭酌定賠償被告另覓場地租賃費用200萬円。”
“現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高井需開放球場予青葉臺公寓業主通行,開放範圍為一條人行道與一條機動車道。人行道寬度應不少於0.75米,機動車道應不少於單車寬加0.3米。”
“原告青葉臺公寓業主委員會需支付被告高井草地賠償損失。其中損失數額為円每平方米乘以佔用草場的實際面積。”
“原告青葉臺公寓業主委員會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被告支付200萬円場地租賃費。如原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庭遞交上訴狀,並按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至東京高等裁判所。”
“裁判官:江田青延。”
“同時,本庭同意原告提出的先予執行申請。本庭將委派土地測繪所人員,對原被告土地四周的相鄰地界進行測界,並決定開放通道的進出口位置。”
“宣判完畢。”
來自審判席上的每一個字都撞擊著宮川的耳膜。江田法官同意了原告的所有請求,並且還同意了先予執行的請求。然而,法官同意的賠償數額僅有200萬円。自己之前經過測算,完全彌補高井的場地租賃費用,賠償數額必須達到1200萬円才行。而現在,法院卻只判決賠償了200萬,僅為目標數額的六分之一,是自己主張的3800萬數額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縱然之前再如何鼓舞自己,聽到判決那一刻,宮川還是有些無法接受。
自己……
自己輸了……
自己沒能守護住花田的訓練場地……
剎那之間,自責的情緒淹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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