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寺井訴川本高速: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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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裁判官入席,頓時起立,正色道:“裁判長入席,即將當庭宣判,請全體起立。”
剎那之間,法庭內全體人士,烏泱泱地全都站了起來。
“咔!”
法槌敲響。
熊谷法官拿著手上的紙,站在裁判席後,朗聲道:“新宿區地方裁判所,一審民事判決書京新[45]0826號。原告:寺井輝。原告委託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原義一,江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宮川佐枝子。
“被告:川本高速公路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川本孝太郎。被告委託代理人:今西律師事務所律師今西亮介;今西律師事務所律師小野田浩之。”
“原告寺井輝與被告川本高速有償使用道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六月二十五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式,於7月10日、7月20日、8月5日、9月20日、10月20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寺井輝、代理人北原義一,宮川佐枝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代理人今西亮介、小野田浩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寺井輝與五月十六日,繳納ETC費用円後,進入G227段高速公路,後因路面存在兩個工字型鐵塊,發生交通事故。經查,公路局產權登記簿載明的G227段高速公路所有者為八王子市政廳。同時被告提交一系列佐證川本高速履行養護義務的書面記錄和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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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認為,涉案路段正處於道路管理體制改革之中,不能僅以公路局產權登記簿記載的結果為準。有償使用合同成立物件,應當在道路的實際管理者與道路使用者之間成立,故被告川本高速與寺井輝之間成立有償使用合同關係。”
“本庭認為被告作為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者,具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合同義務。現路面鐵塊導致事故發生,證明被告未盡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之義務,即屬違約。被告雖提供了清掃、巡查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履行其養護行為。然而,被告依據國家標準對路面進行養護,是履行其日常經營管理行為,對於涉案有償使用道路合同,並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事故損失於法有據。然經查,本案之中,涉案車輛購置於兩年前,需扣除有關折舊價值。原告請求按照購置車輛原款進行賠償,有所不妥。”
“現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川本高速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用9千8百萬円,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23萬円。合計9千923萬円。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庭遞交上訴狀,並按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至東京高等裁判所。”
“裁判官:熊谷勇、長瀨勇人、永井希美。”
“本案宣判結束。”
法槌敲響。
寺井訴川本高速案,一審正式結束!
原告方的賠償數額除了被扣除車輛折舊數額以外,被全部支援。
一向保守的法庭,居然在這起沒有先例的案件中做出瞭如此大膽的判決!!
剎那之間整個法庭沸騰起來,旁聽席上的一些記者顧不得禮儀,推搡著座位旁邊的人,直接衝出了823號法庭。還有一些記者站了起來,撥打電話大聲說著最新的裁判結果。一旁的法警頓時圍了上來,罵罵咧咧地維持秩序。
川本高速的法務團隊,已經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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