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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資深律師,所以我很尊重。剛剛他說‘適格的被告’是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之一,所以我連法條看都沒看,便以為今西律師說的是對的。可我剛剛看了《民事訴訟法》,好像不是這樣的。”

北原衝著今西露出了詭異而又有些慎人的笑容,“請裁判長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的原文。在關於起訴條件的第二項,民事訴訟法是這麼寫的‘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的被告必須明確,法庭才能受理。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只要求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即可受理,沒有要求‘適格的被告’。被告適格與否必須留待實體階段進行審理,法庭不能直接駁回起訴。”

“關於‘明確的被告’與‘適格的被告’區別,請裁判長參閱東法65(民)2377號裁判。該判決由東京高等裁判所釋出。雖然該判決並未被編入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冊中,但該裁判明確載明:民事訴訟法中起訴條件要求的‘明確的被告’,僅僅只是指被告資訊明確,能夠確定具體的被告即可,並非指‘被告必須適格’。法庭不得以‘被告不適格’為由,徑行駁回起訴。”

【適格的被告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只要求“明確的被告”。例如,你起訴某人還錢。只要你擁有該人的身份資訊,則屬於被告明確,法院必須受理。至於該人是否真的欠錢,欠錢是否另有其人,這些問題則屬於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不屬於程式問題,需要庭審中進行審理,方可確認。法庭不可直接駁回】

像是“轟”的一聲。

方才還有些平靜的戰場,頓時又炸起一聲驚天巨響。

在聽到北原話的瞬間,今西感到自己的全身上下彷彿都已經僵硬了。今西自己十分了解自己,自從他的律所聚焦在非訴業務之後,他已經很少做訴訟了。對法條的法感已經衰退了不少,也很少去鑽研具體的法條本身。但他此前依然自信滿滿,是因為他相信他所面對的對手,只是一個不學無術的小毛孩的罷了。

然而,就在剛剛北原真的認認真真的念起了法條,對照著法條每一個字,來確認今西的主張時,今西慌了。

他第一次在這個年輕人面前,感到了心慌。

自己最隱蔽的弱點,彷彿被面前這個年輕人徹底掀了出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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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自己好像真的弄錯了。

今西的身體微微顫抖,他好像真的弄錯了,他好像真的把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第二項給弄錯了。

自己太過於自信了,以至於只是按照自己想當然的想法去理解法條,而沒有去查閱裁判所關於法條的判決先例和註解。

今西微微張了張嘴,第一次在法庭上流露出失控的表情和情緒。

“裁判長。”北原像是已經看出今西的窘迫一般,猶如大將一般站前一步,乘勝追擊,“另外,關於被告代理人的發票作廢問題。我想再補充一點。合同的成立與否,必須看當事人雙方,當時的意思,而非事後的意思。以事後的意思——即事後的發票作廢,來判斷當時的情況,顯然是倒果為因!”

“只有當事人雙方當時的意思,才是法庭應當考慮的意思。剛才被告以事後的發票作廢,來否認事中的發票出具,顯然就是以事後的意思來推斷事中時,當事人雙方的意思,這一論斷顯屬錯誤!究竟川本高速是否與寺井具有成立有償使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能以事中時的證據來推斷,不能以事後的證據來推斷。方才被告提交的行政收費發票,法庭不應考慮!”

像是有錘子落在地上聲音發出。

同今西剛才那番長篇大論來比,北原的話顯得精煉而又簡潔。

彷彿這才是真正的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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