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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多感興趣,這些西班牙人的利益,他也完全不在乎。
現在他想的,就是如何能為大明在這次通商協議中爭取到更多利益,這可不是小事。
迪亞士確實有些不滿意,但還沒有到完全接受不了的地步。
和先前所說的內容一樣,條款內容主要分三類。
一是兩國通商互助問題,二是西班牙人繼續租借濠鏡問題,三就是在這次協議中誰來主導的問題。
通商、互助問題。
協議規定,這次大明與西班牙的通商期限為五年,協議範圍覆蓋到天啟皇帝朱由校,與西班牙國王腓力四世統治的任何一個地區,名義上統治的北尼德蘭也算。
其實迪亞士最看重的是這條,即“五年之後如要繼續通商,需得再派遣使團簽訂協議,期間任何一國都不能主動作廢。”
這相當於大明給出的一個保證,這樣的一個東方帝國,說的話總不至於不算數吧?
在五年通商期限內,雙方國內的各種貨物都可以自由交易買賣,但必須要有一個除朝廷外的代表團體,也就是不能亂買亂賣,這樣不僅不能得到好處,反而是添亂。
也就是說,西班牙要選定一個負責與大明通商的商人團,所有通商的商人都需加入這個商人團,由國家約束起來。
大明則也要有對應的民間組織,這個事情大明自會處理,一旦簽訂協議,就要由這兩個商人團負責接觸,往來通商。
並且在雙方通商期限內,都有義務要保護對方商人團在領土內的安全,出了意外,國家買單。
關於通商的各項條款,迪亞士舉雙手贊成。
其實在他看來,西班牙和大明通商,獲利最多的是西班牙,而不是大明,只要能通商,要求不太過分就都行。
濠鏡租借問題。
大明提出,要規定一個具體的界限,就是說畫一個圈,你西班牙人走到哪我管不著,但是隻能在這個圈裡常住。
前往濠鏡的任何一個西班牙人,無論貴族還是平民,無論官員還是士兵,都需得遵守當地施行的大明律法。
也就是說,如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在濠鏡犯了事,作奸犯科什麼的,當地巡捕衙門有權利根據此協議,拿人進行審問。
但是考慮到雙方文化不同,總會有衝突,大明也會成立一個新的衙門,專門負責審問犯了事被抓進去的洋人,有過必懲,無過則放。
除此以外,西班牙必須要再拿出一次性的銀款,作為租借濠鏡五年的價格。
朱由校那邊的初步定價是每年十萬兩,五年就是五十萬兩白銀,這個可以協商,大明也可以提供貸款,但是貸款有高利貸,需要西班牙人自己取捨到底怎麼辦。
對於這條,迪亞士等人頗有微詞,但尚能勉強接受。
畢竟這也無可厚非,自己是在外交上取得臨時居住權,又不是用堅船利炮開啟了對方的國門。
而且他們說實在的有些心虛,這一路過來,大明根本不像是內憂外患的樣子,聽說還剛打贏了一場大捷,收復了很多地盤。
現在這個西方局勢而言,急切就需要通商的是他們西班牙,而不是大明。
如果雙方在這裡鬧掰,大明完全可以直接拍屁股走人,最後難受的只能是他們自己。
至於最後一條,雙方由誰主導此次協議簽訂的問題上,大明持強硬態度,協議上必須寫明,此次簽訂由大明主導。
一句話,這個沒商量,不行就趕緊滾蛋!
說白了,這回協議的簽訂,是你西班牙不遠萬里渡海來找我們,而不是我大明屁顛屁顛去求你籤的,所以我們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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