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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事情到此就可以結束了,派出所的兩個民警灰溜溜走人,陳觀他們繼續喝酒,車走車路、馬走馬路,可以兩不相干了,偏偏陳觀不依,他是不會讓他們這樣撤走的!

就見陳觀搖搖頭,淡淡地說到:“你們不能走!”

朱所長的眼睛一下子就亮了,死盯著陳觀:“你想限制警察的人身自由?”

陳觀笑了:“這個姓朱的同志說話可真有意思。誰敢限制警察的人身自由啊?那不是想犯罪麼?我沒有那個膽量,我也不會違法。我畢竟上了四年大學,法律也是必修課,這點法律常識我還是懂得的。只不過呢,你們沒有警官證,也沒有工作證,還掏槍嚇唬老百姓,甚至開槍,如果不是我制止及時,很可能你就把我母親打死了。你說,人民警察有這樣乾的麼?”

老朱倒吸一口涼氣,這才明白為什麼工作紀律一定要規定出現場時一定要出示警官證或工作證了,原來那不光是法律程式,還起著保護警察的作用啊!

不吃一塹不長一智,朱所長這次算是徹底認清了警官證的作用。

事情發展到現在,陳觀已經控制了局面,自信心爆棚,他要把證據弄充分,把事情一次性解決。

就聽陳觀繼續說到:“沒有警官證,沒有傳喚證,你們要帶我走,就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者非法拘禁。我問你們,你們有搜查證沒有?有搜查證也能證明你們的身份,最起碼證明你們確實是在執行公務。”

朱所長知道今晚算是載到家了,不願再多說了,只想著如何脫身,就搖了搖頭。

陳觀笑了:“沒有警官證、沒有傳喚證、沒有搜查證,你們就敢到我家裡抓人,還敢開槍行兇,你們知道不知道自己已經涉嫌犯罪了?”

朱所長臉色又變了,忍不住又吼道:“扯淡!”

陳觀不為所動,淡淡地說到:“沒有有效證件,不按法定程式辦事,未經許可擅自闖入民宅,你們已經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國外一個哲學家說,私人住宅是私人的城堡,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的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記得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們是執法人員,應該知道這一點吧?”

朱所長心頭大震:來了,這個小夥子是想把自己一棍子打死,往監獄裡送呢!

陳觀又說到:“這只是其一。其二,你們沒有合法有效證件,就敢抓人、開槍,從我的角度看,懷疑你們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犯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罪。當然,可能你們真的是警察,只是違章違規辦人情案,這個罪名最後未必成立。但是,你們違犯公安工作紀律是坐死了的,無論怎樣都改變不了你們違法違紀事實。這樣說來,你們就是想走也走不成。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義務,發現犯罪嫌疑人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扭送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要是讓你們就這樣走了,我們豈不是沒有盡到義務、縱容犯罪嫌疑人逃脫麼?因此,我們要嚮明水縣公安局報案,請他們派人來處理。這樣,對我們雙方都有好處。”

說到這裡,陳觀就轉身說到:“誰有摩托車?麻煩到明水城跑一趟,到縣公安局報案,就說我們五龍峪發現兩個冒充公安的人,持槍進入民宅搜查、抓人,還開槍了,被我們抓住了,請他們派人來收繳槍支和處理!”

院子裡的老鄉們馬上就喊:“不用騎摩托去明水城,村委會就有電話,打電話報警!”

接著就有兩個年輕人站出來向院外跑去。

朱所長一下就急了,他是收了白愛國10條紅塔山煙才出警的,連給所長報告都沒有,更不用說手續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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