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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明確了大蒙古國的驛站制度。驛站是專門供傳遞政府文書的人中途更換馬匹或休息、住宿的場所。在中原地區,周朝就設有烽火臺傳遞軍事情報。到了漢朝正式建立驛站,規定每三十里設定一個驛站,直接由太尉府管理,從此驛站制度就流傳下來。到了唐朝,驛站制度已經非常豐富,驛站設遍全國,全國保持有一千五百多個驛站數量,最高峰達到一千八百多個,驛站人員共超過兩萬人。在唐朝的安史之亂中,安祿山范陽起兵,距長安三千多里,六日後安祿山反叛的事即傳至京城,如果沒有驛站制度,唐朝可能當時就滅亡了。所以成吉思汗非常重視驛站制度建設,要求每三十里就要設立一處驛站,但是大蒙古國畢竟總人口僅有一百多萬人,也不能讓正規軍承擔驛站工作,只能由普通部眾承擔驛站工作,一般十戶長的家庭就是一個驛站,其供給和維護由所在區域的百戶、千戶負責。在大蒙古國建立初期,全國有一百多個驛站,後來隨著疆域的不斷擴大,驛站的數量也在慢慢增加。

在軍事方面, 大蒙古國建立了以狩獵為基礎的軍事訓練制度。在狩獵時,按戰時組織進行,由各級官員統一指揮狩獵。成吉思汗要求不管是常備軍還是預備軍都要參加軍事訓練,只是時間長短不一,常備軍每天早上必須訓練一個時辰,而預備軍只需要訓練半個時辰。軍隊編組也實行十進位制,包括貴族、奴隸在內,分為十戶、百戶、千戶和萬戶。千戶長以上的高階將領要在每年年初和年終參加成吉思汗召開的庫裡臺會議,聽取成吉思汗的訓言,並保證訓言的實施,管理轄區軍士。

這部法律還要求大蒙古國所有部眾全民皆兵,遇到敵人進攻,每個人無論老少貴賤都有作戰禦敵的義務。所有民眾還有負擔戰爭物資的義務,由十戶長、百戶長負責徵收徵用。參戰人員接到集結命令後必須按時帶著武器裝備到達指定地點,如果遲到必受嚴懲。在攻入敵人區域時,要專心作戰,禁止擄取財物,待戰爭結束後統一分配。

另外這本法律對蒙古民眾的生活習性和和道德秩序也做了很多規定。比如蒙古民眾對待國人要溫順,對待敵人要兇狠。不鼓勵喝酒,嘉獎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一個人每月最多可以飽飲三次,超過三次要受處罰。

在刑罰方面,這部法律還是非常嚴峻的。規定因為醉酒而貽誤戰機的處死刑。 殺死自己民眾的,處死刑。男子和女子公開通姦或通姦被當場抓獲的,處死刑。男子之間不能戀愛,被發現處死刑。 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財物不歸還的,處死刑。 以歪門邪道傷害他人的,處死刑。處理矛盾可以採用決鬥的方式, 但不能使用武器,尊重決鬥的雙方和決鬥的結果,在決鬥過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參與和幫助決鬥中的任何一方;違反者,處死刑。不允許撒謊,民眾 撒謊的,處死刑。偷盜他人重要財物的,處死刑,並將其妻子、兒女和所有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主人要管理好自己的奴隸,要對奴隸的行為負責,奴隸偷盜他人財物的,將其本人和主人都處以死刑,並將他們的妻子、兒女和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要保護好草原,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要保護好馬匹,春天的時候,戰爭一停止就將戰馬放到好的草場上,不得騎乘,不得使馬亂跑,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要保護好水源,不得在流水中洗衣服,違者處死刑。

應該說失吉忽禿忽主持編寫的這部法律內容非常豐富,各項規定也非常細緻,一點都不比金國宋國制定的法律差,成吉思汗非常滿意。因為這部法律裡面很多都是成吉思汗以前下達的命令,命令在蒙古語言裡叫扎撒,所以成吉思汗親自為這部法律命名為《大蒙古國大扎撒令》。從此以後,大蒙古國就有了自己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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